Insurance 保險


金管會訂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2011.1.21修正

金管會於民國100年1月21日依保險法修正條文,公布「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申請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達一定比率之核准要件,為具體之規定。
該辦法以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欲取得之股份比例,是否超過10%、25%及50%,設有不同門檻。
若擬持股超過10%者,不得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所規定有違誠信、正直等情事。若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則其董事長應符上開條件。
若擬持股超過25%者,除應符上開要件外,其財務能力須足以因應未來三年增資需求,且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自然人股東若有直接、間接持有該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數合計超過10%或具控制能力者,其不得有前揭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所定之有違誠信、正直等情事。
若擬持股超過50%者,除應符合上開持股超過10%及25%所定之條件外,另應確保保戶及員工權益、具備專業能力經營、為長期經營承諾,及具備足以因應未來十年增資需求之財務能力。其中就具備專業能力經營,申請人須提出董監事、總經理名單及其學經歷背景;就長期經營承諾,須提出承諾書、具法律拘束力之證明文件,說明如何確保股東適格性及結構穩定性,如有關係企業者,應檢附投資架構圖及各成員從事之業務。
若核准後發現申請文件有虛偽,或違反申請時之承諾,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該處分,當事人應於一定期限內調整持股比率。

立法院通過「保險法」修正案,對於大股東之管制將趨嚴
2010.11.12修正

近日南山人壽售股案,就新買家入主後能否保障原有保戶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引發爭議。就保險公司大股東之適格性,立法院已於2010年11月12日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明訂金管會審查擬取得保險公司10%以上股份之買受人之具體標準,並對此等大股東日後之持股變動,課以申報義務。
日後欲買入任何單一保險公司股票之買家,以自己加上關係人計算,如預計買入之有表決權股份達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金管會將審查「購入之目的」、「資金來源」及「持有股票之設質情形」等適格條件。相關之申請及核准辦法,將由金管會另定之。目前該等辦法尚未訂定完成,立法院以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於訂定該等辦法時,應將買受人之誠信、正直、守法性及與保險公司之利害關係、財務狀況、經營管理經驗能力,及其計畫有否助公司之長期發展等因素,納入訂定買受人適格性之審酌因素。購入後,買受人並應於持有之日起10日內,向金管會申報,日後股權增減累積超過1%時,應亦申報之。
而就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已持有保險公司股份之股東,若自己加上關係人計算,持有之有表決權股份超過5%者,應自保險法修正案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向金管會申報。申報後的第一次增減持股,若增減持股後之持股比率超過10%者,應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第二次之後之增減持股,即按是否達10%、25%或50%之門檻,依法申請核准,或增減累積達1%時,依法申報。
若未依上開規定申報或未經核准而持有有表決權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金管會並可命限期內處分該持股,同時可併科新台幣40萬至400萬以下罰鍰。
另外,當法人或自然人自己或加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有表決權股份達1%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否則可處新台幣10萬至100萬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