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款購地若非作為營業用途,利息支出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
2010.10.13訂定
為抑制土地價格遭炒作而不斷飆升,目前國稅局正針對企業借款養地行為,進行大清查。此波查稅行動,將針對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地的利息支出,是否不當被列為當年度費用而稀釋應稅所得。依現行規定,企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地若非作為興建廠房或其他營業之用,利息支出即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
國稅局說明,依商業會計準則,作為興建廠房或營業用途使用之土地才屬固定資產,但閒置土地則不屬之。又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準此,企業就投資為目的或處於閒置狀態土地的借款利息支出,應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土地出售時,才可作為收入的減項。如果企業不當將投資為目的或處於閒置狀態土地的借款利息支出,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國稅局將剔除並要求補稅,而目前國稅局也正針對帳載借款利息偏高的企業,展開全面清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