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修正
100.12.21公布
立法院於100年11月29日,三讀通過專利法全面修正案,修正重點包括:擴大專利客體及於「設計專利」、採行「國際耗盡原則」限縮專利權效力、增加以權利金為基礎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提高強制授權門檻等。至於行政院的修正草案版本中,有關動、植物專利的全面開放,因無法取得各界共識,故並未納入本次修正範圍。
首先關於專利客體的擴大,新法刪除「新式樣專利」並引進「設計專利」:現行條文規定的「新式樣專利」,保護的對象限於完整物品的「外觀」,包括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視覺設計。但如果該設計包含多項新穎特徵,他人僅模仿一部份的視覺特徵時,並不構成侵害專利權的行為。至於「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則及於部分特徵(如餐刀的握柄花紋)與成組設計(如一整套餐具組合)。此外,考量到消費型電子產品及通訊產品的特性,新法亦將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等二度空間圖像(如智慧型手機開機畫面及應用程式圖像等)列入保護之標的。
其次關於專利權保護範圍,新法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也就是容許所謂「真品平行輸入」,準此,專利商品一旦在國外上市流通,縱未取得專利權人授權,而逕將該等商品輸入國內,亦不構成侵權行為。此外,新法增加「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為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之行為,準此,個人於家庭中自用之行為,將不致侵害專利權。另外,針對學名藥廠在新藥專利有效期限內複製藥物進行研究試驗,是否侵害專利權之爭議,新法明文肯認在以取得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範圍內,不構成對新藥專利權之侵害。
至於侵害專利權之效果,依新法專利權人無須證明侵權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即得請求除去侵害或請求防止之;但如要要請求損害賠償,則須進一步證明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關於損害賠償金額,舊法僅規定二種計算方式:依民法請求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或依侵權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計算之。新法則增加「相當於授權實施專利所得收取權利金之數額」為所受損害。新法另刪除專利權人因業務上信譽受侵害時,得請求金錢賠償之規定,故專利權人就該等損害,僅得請求侵權人登報道歉以回復其名譽。此外,新法亦刪除懲罰性損害賠償相關規定。
新法並提高強制授權(即舊法所稱之「特許實施」)的門檻,主要限於以下幾種情形:1.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2實施再發明專利將不可避免侵害原專利,但再發明專利較原專利,有重要的技術改良;及3專利權人因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而遭法院判決或公平會處分等情形,才能申請強制授權。然在前述第1、2種情形,則以申請人曾以合理商業條件與專利權人協商,但在相當期限內仍不能協議授權的情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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