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oss Strait Matters 兩岸事務


金管會放寬投信、投顧事業及國內私募基金投資大陸上限由10%至30%
2011.03.01訂定

為了讓投資資產配置更為靈活,吸引資金回流,金管會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日,同步放寬下列投資大陸之上限金額:(1)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2)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信託事業;及(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信託事業,其投資大陸之金額由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的10%提高至30%。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上限,亦由該基金資產淨值之10%提高至30%。 三者投資大陸之標的,仍限於大陸地區掛牌上市之有價證券,惟亦包含承銷股票。

行政院核定最新修正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
2011.03.07修正

行政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核定投審會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修正案,就製造業、服務業及公共建設三大類產業進一步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累積開放項目之比例,製造業及服務業已分別達42%(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製造業細類計算),公共建設亦達24%(以促參法公共建設次類別計算)。
製造業部份最關鍵者,乃開放共計5項之高科技產業,含積體電路製造業、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液晶面板製造業、金屬切削工具機製造業,及電子及半導體生產用機械設備製造業。陸資投資此等產業,得以參股或合資方式為之,惟參股之持股不得逾10%、合資之持股須低於50%且不得對公司有控制能力,且陸資股東不得擔任或指派經理人,其擔任董事之人數不得超過其他股東擔任之總人數,亦不得於股東會徵求委託書;此外,陸資必須提出產業合作策略,須為上下游廠商,並有助通路拓展;此等投資案須經專案審查。至於於敏感度較低的製造業,如肥料製造、化工、橡膠加工等相關機械設備製造業,陸資之參股比率可達20%,合資新設公司之持股則仍須低於50%且不得對公司有控制能力。再者,對於一般製造業,如染料製造、電池製造,則完全開放。
服務業部份,重點在於開放陸資可投資與港埠經營有關之服務業共5項,包括港埠業、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業、其他運輸輔助業、普通倉儲業、冷凍冷藏倉儲業。陸資持股比率亦須低於50%且不得具有控制能力,且陸資股東不得擔任或指派經理人,其擔任董事之人數不得超過其他股東擔任之總人數,亦不得於股東會徵求委託書。至於其營運區域及業務範圍,須受促參法關於投資公共建設案之限制。
公共建設部分,開放陸資投資者主要包括民用航空站與其維修棚廠、港埠、停車場、汙水下水道及國際會議中心等,惟持股比率必須低於50%。

兩岸同步公布「ECFA第二波服務業早期收穫清單」
2010.12.29訂定

兩岸於2010年12月29日,同步公布,自2011年元旦起,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二波服務業早期收穫項目生效,大陸將另對我方開放「專業設計服務業」、「醫院服務業」、「飛機維修保養業」、「保險業」、「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等計6項產業;而我方對陸方另開放「合辦展覽服務業」、「特製品設計服務業」、「運動及其他娛樂服務業」及「銀行業」等4項產業。
兩岸於2010年6月29日簽訂ECFA。其中,就服務貿易的開放,兩岸於ECFA簽署時,亦已同步簽署「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即所謂的服務業早期收貨清單。依該清單,陸方對我方企業預計開放11項,我方對陸方企業預計開放9項。2010年10月28日陸方宣布開放「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業」、「軟件實施服務及數據處理服務」(即電腦服務業)、「自然科學和工程學的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會議服務」及「取消台灣電影片進口配額限制」等5項。我方則於2010年11月1日開放「研究與發展服務業」、「會議服務業」、「電影放映服務業(華語電影片和合拍電影片每年10部)」、「經紀商服務業(活動物除外)」及「空運電腦訂位系統服務」等5項。
此次開放後,ECFA之服務業早期收貨項目,已經全數落實。

財政部公佈「海峽兩岸海運協定及空運補充協定稅收互免辦法」
2010.07.01訂定

繼與大陸簽署「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後,財政部於本(99)年7月1日頒佈「海峽兩岸海運協定及空運補充協定稅收互免辦法」,就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自臺灣地區載客、貨進入大陸地區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率為零,並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大陸於民國97年12月15日簽訂「海峽兩岸海運協定」後,依該協定頒佈通知,對我國海運業者自大陸地區載客、貨進入我國取得之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至於我國航空業,大陸至今仍未對其免徵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
對於大陸地區的航運及空運業者而言,必須特別注意的是,由於免征的範圍僅限於運輸收入,如果該等業者有其他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仍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征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上開辦法,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自民國97年12月15日以後(「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簽署日),及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於民國98年6月25日以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簽署日),如已依法課稅,或已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者,得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檔,向原受理申報之稅捐稽征機關辦理退稅。
至於台灣航運公司,如在2008年12月15日至大陸財政部發布免稅通知前已繳納應予免徵之營業稅,得自以後應繳之營業稅稅款抵減,抵減不完者則予以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