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放寬投信、投顧事業及國內私募基金投資大陸上限由10%至30%
2011.03.01訂定
為了讓投資資產配置更為靈活,吸引資金回流,金管會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日,同步放寬下列投資大陸之上限金額:(1)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2)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信託事業;及(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信託事業,其投資大陸之金額由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的10%提高至30%。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上限,亦由該基金資產淨值之10%提高至30%。 三者投資大陸之標的,仍限於大陸地區掛牌上市之有價證券,惟亦包含承銷股票。 |
行政院核定最新修正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
2011.03.07修正
行政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核定投審會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修正案,就製造業、服務業及公共建設三大類產業進一步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累積開放項目之比例,製造業及服務業已分別達42%(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製造業細類計算),公共建設亦達24%(以促參法公共建設次類別計算)。 |
兩岸同步公布「ECFA第二波服務業早期收穫清單」
2010.12.29訂定
兩岸於2010年12月29日,同步公布,自2011年元旦起,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二波服務業早期收穫項目生效,大陸將另對我方開放「專業設計服務業」、「醫院服務業」、「飛機維修保養業」、「保險業」、「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等計6項產業;而我方對陸方另開放「合辦展覽服務業」、「特製品設計服務業」、「運動及其他娛樂服務業」及「銀行業」等4項產業。 |
財政部公佈「海峽兩岸海運協定及空運補充協定稅收互免辦法」
2010.07.01訂定
繼與大陸簽署「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後,財政部於本(99)年7月1日頒佈「海峽兩岸海運協定及空運補充協定稅收互免辦法」,就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自臺灣地區載客、貨進入大陸地區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率為零,並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大陸於民國97年12月15日簽訂「海峽兩岸海運協定」後,依該協定頒佈通知,對我國海運業者自大陸地區載客、貨進入我國取得之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至於我國航空業,大陸至今仍未對其免徵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 |